1.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41项议案■★,以上第5-10项、第19项以及第27-40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其中第27-37项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得合法通过。(未完)
关于安得智联供应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 外上市仅向公司 H股 股东提供保证配额的 议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资格、其他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2025年 5月 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得智联供应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 H股股票并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 议案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5月 30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大道 6号美的总部大楼 B401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方洪波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5月 30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5月 30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1.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211名,代表股份 4,722,973■◆★■◆,222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1.8696%(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7,672,745,179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剩余的股份数量为 38,992◆◆■◆★,509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 7,633,752,670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9名,代表股份 2◆★★■◆,820,236,838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6■◆.94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962名■■◆◆,代表股份1,902■★★★◆,736,384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4.9253%。
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 定程序的完备性、合 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 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 权人士办理公司本次 分拆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得智联供应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板上市符合《上市 公司分拆规则(试 行)》的议案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 A股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得智联供应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板上市有利于维护 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 益的议案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1. 2025年 3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得 智联供应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 上市预案
4.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3.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